关于印发《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各部门、公司,各派驻单位: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2022年6月7日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质量,精准核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结合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集中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简称“概算审查”),是指集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概算审查机构对集中区管委会及国有平台公司(前湾公司)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
第三条 概算审查范围:总投资 500万元(含)以上项目。
第二章 概算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 概算审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立概算审查机构库。
第五条 概算审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和概算审查能力或工程造价能力的法人单位;
2. 具有履行概算审查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团队;
3. 从事过项目概算审查,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六条 审查机构由集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库概审机构不少于6家,实行动态管理,服务期为2年。
第七条 概算审查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行业和投资规模的概算审查工作。
第三章 概算审查前置条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概算审查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立项;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需市规委会审查的提供会议纪要;
(三)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并批复;
(四)概算文本内容完整且满足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五)从事该项目的概算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具有相应的编制资格。
第十条 申请概算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产业发展部(招商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算审查申请;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概算的纸质文本(7份)及电子文档。
第四章 概算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 概算审查实行“双审查一复核”,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概算审查全程管理、监督、审查结果报告。产业发展部(招商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概算审查申请,经审核资料完备,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在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从概算机构库中选取2家概算审查机构和1家复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单位对2家审查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不能作为其编制项目的概算审查单位或复核单位。
第十二条 概算审查过程中,审查或复核机构提出的有利于项目方案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调整,优化后方案报审查机构复审并向产业发展部(招商部)报备。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项目概算审查批复,概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概审结果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概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概审结果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向集中区党工委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交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研究同意后批复。
第十四条 概算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1亿元以下项目5日内完成;1亿元以上(含)项目7日内完成,出具有效《概算审查报告》。复核时间原则上与审查时间一致,出具有效复核意见。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金额小于100万的,不再调整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定;金额大于100万(含)的,报集中区党工委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周内与选取的“双审查一复核”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服务合同向产业发展部(招商部)报备。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复审机构对两家审查机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结果被采用的审查机构和复核机构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结果未被采用的审查机构,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价的85%支付,同一家机构连续3次审查结果未被采用,不再作为拟抽取的服务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审查费收费标准,参照芜湖市发改委2021年政府购买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服务付费标准,单个项目1家按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概算审查批复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概算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概算审查机构与被审项目编制单位为关联单位时,该概算审查机构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概算审查机构不得将概算审查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概算审查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单位服务费用及时支付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管委会内部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概算审查完整资料保存并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中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及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前湾集团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