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江北新区”)采购和招标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规范、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江北新区各部门、派驻单位及国有公司采购招标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采购招标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江北新区成立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为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江北新区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
(二)审定江北新区年度采购和招标计划;
(三)研究决定江北新区采购和招标管理制度;
(四)审定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购、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采购、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江北新区限额以上重大采购和招标项目方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江北新区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招标办”),采购招标办设在财金部,财金部主要负责人为采购招标办主任。采购招标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江北新区有关采购和招标管理制度;
(二)汇总编制江北新区采购和招标年度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研定,并跟踪落实;
(三)指导、管理、协调各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
(四)审核采购和招标相关资料,参加标前论证会,必要时组织评审讨论;
(五)对采购和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监督落实采购和招标有关绩效评价工作;
(七)建立江北新区采购和招标服务商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等,并负责日常管理;
(八)统筹协调采购和招标中有关投诉和意见、建议、对外答疑等工作;
(九)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有采购和招标需求的部门、派驻单位和国有公司为采购招标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编制和申报采购和招标项目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和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及技术释疑;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组织标前论证会、草拟招标文件、参与采购和招标项目的合同洽谈、依法合规完成采购和招标工作;
(四)负责合同订立和履行、组织项目实施、反馈项目验收信息、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登记并办理项目支付手续等。
(五)负责采购和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并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采购和招标中有关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具体处理措施并交采购招标办统一对外答复;
(七)负责所实施采购和招标项目的有关绩效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应加强采购和招标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和招标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和招标批次。
第三章 采购和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限额以上采购和招标项目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具体对接事宜。
第八条 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按照有关采购规定实行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或者自行采购,包括:计算机、软件及周边设备、办公设备、消耗用品、家具等(具体以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为准)。
自行采购的,由采购招标办、责任单位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询价比价竞价,确定供货单位。单笔超8000元的网上商城采购原则上需实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实行公开、邀请或简易等方式招标,包括: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涉及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或集中区管委会临时交办,经江北新区党工委会议批准的应急性工程项目;3、无法办理规划和土地等建设手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拒绝受理的工程项目等。
第十条 服务类项目实行中介代理、供应商名录库公开摇号、邀请、简易招标等方式采购,包括:1、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检测、试桩、监理等服务项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30万元以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稳定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服务项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3、项目招标代理、标底编制与审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预拆迁项目评估等服务项目;4、市政、交通养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房屋修缮、物业服务等服务项目;5、车辆维修与保养、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印刷和出版、影视宣传片等服务项目。
中介代理、供应商、服务商名录库,由采购招标办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责任单位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公布的相应信息库中挑选产生,或由采购招标办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等方式来确定。各类名录库分类建立,定期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自有资产、资源出租,原则上公开招租。为招商引资或盘活资产而出租的,可以报领导小组审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抢险救灾和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商定采购和招标方法。供电、供水、路灯等行业项目原则上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章 采购和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采购和招标项目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采购和招标程序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采购和招标项目,责任单位向采购招标办提出采购和招标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如会议纪要,批文或领导批示等);
(二)采购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三)采购和招标控制价、财金部门核实项目经费的预算安排意见。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采购和招标项目,采购招标办依据项目内容、项目经费预算和相关规定,提出采购和招标方式的初审意见,报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委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采购和招标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和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规定在名录库中选取,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责任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为履行采购招标合同的责任部门,应严格履行采购招标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采购招标办备案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追加)合同,但所有补充(追加)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与原合同金额之和不得超出该项目预算。补充(追加)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或该项目预算的,原则上应另外履行招采程序。工程类项目追加变更,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精神办理。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招标。
第二十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招标办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应加强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招标办、责任单位应按监督检查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招标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不断提高采购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采购和招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和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投诉、检举,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受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和招标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采购招标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